DB3208∕T 130-2024 农贸市场管理规范(淮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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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大小(MB): |
0.39 |
页数: |
11 |
文件格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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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24/1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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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03.160,CCS,A 10 3208,淮安市地方标准,DB 3208/T 130—2024,代替 DB 3208/T 130-2020,农贸市场管理规范,Markets management,2024 - 08 - 29发布,2024 - 09 - 29实施,淮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DB 3208/T 130—2024,I,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代替DB3208/T 130-2020《农贸市场管理规范》,与DB3208/T 130-2020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a) 修改术语与定义(见第2章);,b) 修改“4 准入管理”为“4 市场和商品准入管理”,并增加了部分内容;,c) 修改“5 场内布局及经营设施管理”为“5 经营环境及设施设备管理”并调整部分内容;,d) 删除“6 食品安全管理”;,e) 修改“7 环境卫生及秩序管理”为“6 环境卫生及秩序管理”;,f) 修改“8 管理机构职责”为“7 经营管理”并修改部分内容;,g) 增加“8 文化建设”,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淮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本文件起草单位:淮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淮安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吴林昌、纪政、王树红、郑卫华、李敏、刘通、李川凌、蒋雪波、陈守忠、王文浩、江宏民、江峰、余娟、朱恩红、董喜伟、周永法,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2020年首次发布为DB3208/T 130-2020;,—本次为首次修订,DB 3208/T 130—2024,1,农贸市场管理规范 农贸市场管理规范 农贸市场管理规范,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农贸市场的市场和商品准入、经营环境及设施设备、环境卫生及秩序、经营管理、文化建设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淮安市主城区及县城区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且经营中的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2893.3-2010 图形符号 安全色和安全标志 第3部分:安全标志用图形符号设计原则,GB 37487-2019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GB 50736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63 无障碍设计规范,GB/T 10001.1-2023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DB3208/T 128 智慧农贸市场建设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农贸市场 markets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由市场开办者提供商位、设施、物业服务和其他服务,场内经营者以零售或者批发食用农产品为主的交易场所。 市场开办者 market administrator,为场内经营者提供商位、设施、物业服务和其他服务,从事农贸市场经营管理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场内经营者 commodity operator,依法在农贸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农贸市场管理 management for markets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市场开办者为经营农贸市场,提供市场管理服务,通过实施计划、组织、协调、控制等职能来规范农贸市场日常运营(包括基础设施、市场秩序、安全管理、环卫管理等)的一系列活动过程,4 市场和商品准入,DB 3208/T 130—2024,2,市场准入,4.1.1 新建或改扩建的市场应符合本地区商务部门专项规划要求,4.1.2 市场开办者应依法在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登记,场内经营者应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备案),依法开展经营活动,4.1.3 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经营人员持有效健康证上岗,4.1.4 市场开办者和场内经营者要亮照、亮证经营(含健康证),应采用在摊位柜台和店铺显著位置悬挂、建立证照墙集中展示、利用电子液晶屏显示等方式进行公示。 商品准入,4.2.1 市场内上市商品应具备标签标注、来源地证明、质量认证证书或商品检验检测合格证,4.2.2 按照规定应当检疫、检验的猪肉应附与货物相符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及非洲猪瘟检测报告,4.2.3 豆制品和熟食制品应从证照齐备的生产、经销企业进货,散装豆制品应具备合法生产企业和食品小作坊出具的有效合格证明,4.2.4 市场内禁止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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